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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庆国与范文军、何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国,范文军,何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国,男,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范文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何爱华,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国与被执行人范文军、何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偿还借款464812.4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国与被执行人何爱华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庆国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