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字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韩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字979号原告:李海涛,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振,男,生于1990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杨璐,女,住南漳县吴集镇汤嘴村1组,系韩振妻子。原告李海涛诉被告韩振、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李海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