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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字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韩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字979号原告:李海涛,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韩振,男,生于1990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杨璐,女,住南漳县吴集镇汤嘴村1组,系韩振妻子。原告李海涛诉被告韩振、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李海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海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涛负担。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