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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630丁洁与顾亚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洁,顾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洁,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顾亚东,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贵,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洁与被执行人顾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顾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洁货款44736元;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被执行人顾亚东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顾亚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洁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2月28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顾亚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2月16日,2017年9月19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江、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17年10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顾亚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5326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顾亚东保证自2017年4月起每月底前偿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还款,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书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正在履行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执行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在本案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按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还款,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3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季江东审判员 朱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