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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汤兴瑜与彭建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兴瑜,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汤兴瑜,男,汉族,1972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彭建明,男,汉族,1965年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汤兴瑜与彭建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兴瑜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9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彭建明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