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代克友与何英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克友,何英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087号原告:代克友,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华,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英山,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二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克友与被告何英山、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焕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