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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彭泽民、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民,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彭泽民,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立三。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泽民与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芦仲字[2017]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蓝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