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晓斌与胡明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斌,胡明江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833号原告:徐晓斌,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车辆管理中心河口车辆管理服务部车辆六中队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男,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法律事务科职工。被告:胡明江,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车辆管理中心河口车辆管理服务部车辆六中队职工,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斌诉被告胡明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晓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徐晓斌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