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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周伯祥与曹晓文、何晶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祥,曹晓文,何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241号原告:周伯祥,男,汉族,1938年11月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晓文,男,汉族,1990年11月5日生,住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男,系其妻子。被告:何晶男,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生,住武进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1708室。负责人:张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杨,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伯祥诉被告曹晓文、何晶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伯祥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周伯祥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