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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杨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杨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95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杨,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2013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月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被告人徐杨在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1幢103室多次容留蔡某、马某、杨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杨容留蔡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2017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徐杨容留蔡某、马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2017年6月6日16时许、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徐杨先后二次容留马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2017年6月3日22时许、6月4日17时许、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徐杨先后三次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杨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徐杨行政拘留期满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马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杨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杨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