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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炳虎与吴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炳虎,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吴兴华,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王炳虎与被申请人吴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0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兴华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王炳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自愿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兴华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其享有所有权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王炳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