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罗顺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辉,罗顺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116号申请人李光辉,女,生于1969年4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罗顺杰,女,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李光辉与被申请人罗顺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5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申请人罗顺杰与申请人李光辉合伙经营的位于梁平区祥和小区F栋地下停车场的光辉旧货超市内的所有财产,申请人李光辉向本院提供其房屋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李光辉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不明,无财产清单,限期向本院提供双方签字认可的财产清单及纠纷证明材料,申请人李光辉至今没有提供。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光辉申请对被申请人罗顺杰与其合伙经营的财产进行保全,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光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