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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书敬与李廷云、陈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敬,李廷云,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书敬,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廷云,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濉溪县。被执行人:陈芳,曾用名陈美皊,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书敬与被执行人李廷云、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预查封被执行人陈芳购买的位于淮北市南黎路北侧、濉溪路西侧的亿嘉园7幢501号的房屋,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书敬认可本院的调查和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毕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