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谢志桂与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桂,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5130号原告:谢志桂,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文化宫店,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KA95C3Q。负责人:钟波。被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20号地下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EYR96。法定代表人:陈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志桂负担。审判员 潘俊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