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有、刘晓卫、赵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周有,刘晓卫,赵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有,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刘晓卫,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赵国富,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有、刘晓卫、赵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黑0605执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1.2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证券、房产等财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杨连松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