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鲁爱社诉被告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爱社,于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901号原告:鲁爱社,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公园路*****号。被告:于学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舜鑫苑小区(原啤酒厂)。原告鲁爱社诉被告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鲁爱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爱社以与被告于学军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爱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鲁爱社负担。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桂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