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刑初47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是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可,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丘凤羡,女,1990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被告人李可的妻子。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可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EMS邮递方式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处分自由。但其行使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依法参与诉讼程序的义务。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