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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耀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代理人:翟明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宋耀忠,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耀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耀忠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宋耀忠的农村房屋(唯一住房)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0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源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