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卫与谢华跃、丁桂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谢华跃,丁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谢华跃,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丁桂珍,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张卫与谢华跃、丁桂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苏1081民特25号民事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华跃、丁桂珍名下拥有一套位于仪征市××州镇先进村荷叶组-1,-2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真0022029382仪国用(2005)第00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华跃、丁桂珍名下位于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荷叶组-1,-2号的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书号:真0022029382仪国用(2005)第0084号]。审判员 厉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珂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