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4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钱俊杰与陈光智、钱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俊杰,陈光智,钱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钱俊杰,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陈光智,女,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钱友华,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钱俊杰与陈光智、钱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俊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