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盛燕、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燕,李双成,高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燕,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审被告:高松林,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盛燕与被上诉人李双成及原审被告高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盛燕邮寄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诉人于2017年9月30日进行签收。2017年10月25日,本院于传票载明的时间开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上诉人盛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盛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