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昌盛罚金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720号被执行人:张昌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茂林村。本院在执行张昌盛罚金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昌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上述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昌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昌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