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年红、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年红,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汪年红,女,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朱华,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年红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互联网金融存款,均未查询到有效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