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李树森,谷丰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被执行人: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宋寨村91号。法定代表人:吴荣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树森,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谷丰茂,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通气门嘴有限公司、李树森、谷丰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52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谷丰茂名下的帕萨特牌车号鲁E×××××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