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诉刘文昌、田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刘文昌,田维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0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热源街9号。负责人王聪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常洋,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昌,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田维娟,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与被告刘文昌、田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8.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力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洪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