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卫权、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权,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徐卫权,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鹅国际旅行社退休职工,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十二经路16号5-4-502。法定代表人:孙旭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权与被执行人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卫权申请强制执行天津旭东客运有限公司2000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