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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季忆君与陈良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忆君,陈良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913号原告:季忆君,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委托代理人:翁林洁,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顺,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季忆君与被告陈良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忆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忆君负担。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东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