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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494号原告:马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李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孙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