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督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永辉、阳满花与伍亮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亮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督监7号原申请人周永辉。原申请人阳满花。原被申请人伍亮兴,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孟公镇沙洲村第十五村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5804272515申请人周永辉、阳满花与被申请人伍亮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5)新法民督字第13号立案,于2015年7月22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伍亮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15万元。申请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伍亮兴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所依据的借据均分立,原审中无证据证明系共同债权,径行合并申请,合并发放支付令,申请人各自对他人名字的借据等无证据证明其具备申请资格,且原审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不能确定,故已发放的支付令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二、驳回周永辉、阳满花的支付令申请。审 判 长 陈湘元审 判 员 羊丽清审 判 员 周三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