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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诉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邱长春,董事长。本院(2017)川03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李册兴应给付被执行人四川高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租金333000元,即《场地租赁补充协议》第二条:“租金:后四年的租金33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