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丁林君与蒋忠林、杨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林君,蒋忠林,杨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276号申请人丁林君,男,1982年11月20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蒋忠林,男,1970年5月21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杨月萍,女,1970年11月25日生,住海安县。申请人丁林君与被执行人蒋忠林、杨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41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丁林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林君以与蒋忠林、杨月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俊审判员 韩良骍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