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4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明与马玉虎、马瑞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马玉虎,马瑞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4民初2864号原告:李明,男,回族,生于1980年9月8日,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同心县。被告:马玉虎,男,回族,生于1979年7月2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同心县。被告:马瑞鹏,男,回族,生于1988年3月10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同心县。原告李明与被告马玉虎、马瑞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贺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