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朔方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朔方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476号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洋,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朔方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被告: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朔方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阳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42元,减半收取计5,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