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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75瞿晓斌与连云港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晓斌,连云港市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瞿晓斌,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体育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4-1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局局长。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与瞿晓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瞿晓斌。2016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5)连执字第00538-1号执行裁定书,将瞿晓斌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体育局已按和解协议向本院汇款6205500元,本院将其中61763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瞿晓斌,并收取执行费29200元。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瞿晓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