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志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96号被执行人:刘志,男,生于1989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9********,现因制造毒品罪在监狱服刑。刘志因制造毒品一案,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刘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志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股票持有、工商注册、原户籍辖区房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