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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帆与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南星店、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帆,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南星店,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513号原告张帆,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傅巍巍,系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南星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总经理。被告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亮,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张帆诉被告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南星店、株洲市奇迹农贸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帆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张帆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帆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