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仕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仕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233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仕权,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2017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仕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仕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谭仕权以非法营运为目的,驾驶渝GQ×××号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在丰都县龙河镇场上装载余某某(女,2004年4月8日出生)等16人往龙河镇凤凰山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河镇石堡村福禄池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谭仕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仕权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惠某某、徐某某、余某某、林某某、冉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仕权的供述和辩解;交通安全检查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仕权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仕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仕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原被羁押的9日应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