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高泉勇,郭航陆,徐俊,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9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潘南路与东三路路口向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郭航陆,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泉勇,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郭航陆,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徐俊,女,汉族,1956年11月07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杨莉,女,汉族,1981年6月14日生,住高青县。本院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