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士超与张立沙、柳晓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沙,马士超,柳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立沙,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士超(曾用名马超),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一审被告:柳晓阳,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再审申请人张立沙因与被申请人马士超、一审被告柳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3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立沙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与柳晓阳已离婚,提供的收支明细足以证明涉案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派出所的调查笔录和马士超等人非法拘禁案卷,足以证明柳晓阳的60000元借款用于赌博。在原审中马士超的言辞前后矛盾,谎称该借款用于装修是为了掩盖赌债的事实。原审法院未深入调查,只根据借条认定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柳晓阳与马士超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张立沙称该笔借款系赌债,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系张立沙与柳晓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无不当。综上,张立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立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