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新英、翟一玮、刘雨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张新英,翟一玮,刘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新英、翟一玮、刘雨鑫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8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新英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开运街28号1#楼,房号:309,建筑面积:312.73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6092901**号,丘地号:4-95/16-15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