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春红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81执1303号张春红、吴芝龙: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与被执行人吴芝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丽龙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龙泉市房屋的附属用房(车库)归申请执行人张春红所有,被执行人吴芝龙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附属用房(车库)腾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房屋的附属用房(车库)的所有权主张权利。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丽龙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