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会英与济南恒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英,济南恒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573号原告:刘会英,女,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恒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延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亮,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莎莎,女,济南恒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英与被告济南恒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经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会英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会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会英负担。审判员 温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蔺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