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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与童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童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临岐镇鱼市村,组织机构代码:704274675。代表人:徐田福,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祥,男,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童圣林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与童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与童圣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127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30日,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已依据该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浙0127执1562号]。(2017)浙0127执2664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岐信用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叶元聪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