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就业局、李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就业局,李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96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就业局,所在地:宽城县民族街314号。法定代表人:冯立,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小帅、李满,女,1985年9月22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满,男,1969年6月16日生,满族,工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就业局与被执行人张小帅、李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李满工资卡已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申请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