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孔令旺、仝西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旺,仝西慧,高海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仝西慧,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被执行人:高海焕,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申请执行人孔令旺与被执行人仝西慧、高海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7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