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敏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302号原告:刘敏,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陈燕,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刘敏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