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志辉与陈二良、陈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辉,陈二良,陈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民初2128号原告:何志辉,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曲阳县,。被告:陈二良,男,1957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陈盼(又名陈盼富),男,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何志辉与被告陈二良、陈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二良、陈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金额10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因被告经济紧张,于2010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打有借条,证明人王荣彬为证。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几年来原告经常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二良、陈盼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二良、陈盼向原告何志辉借款100000元,因原告急需用钱,几年来多次催要,被告仍推脱无还款之意。何志辉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何志辉现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陈二良、陈盼富,2010.1.2号,证明人:王荣斌”,被告陈二良、陈盼,证明人王荣斌在借条上签字并摁了指印。在依法向陈二良、陈盼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手续后,陈二良、陈盼未作答辩,亦未举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对何志辉的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何志辉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陈二良、陈盼之间借款事实成立,应当认定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何志辉要求陈二良、陈盼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何志辉要求被告陈二良、陈盼偿还本金10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陈二良、陈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志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二良、陈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德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