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长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长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29号罪犯谢长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株荷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减刑出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长生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长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累计获表扬4个。2017年1月13日因连带责任扣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履行财产刑3000元。上述事实,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长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对其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长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