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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岗、李俊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海岗,李俊强,刘军堂,杜红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4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岗,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军堂,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红心,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再审申请人王海岗因与被申请人李俊强、刘军堂、杜红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海岗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错误。(二)原审判决王海岗和刘军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显失公平,原审判决结果与本案的事实不对应。本案中,刘军堂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王海岗只应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王海岗未取得操作起重车资质,违规操作,刘军堂在指挥安装钢制梁过程中,固定措施不当,共同导致施工过程中钢制梁下落致李俊强受伤,故原审法院认定王海岗和刘军堂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王海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海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