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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柳杨,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文涛,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法定代表人:陈立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全了被执行人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全县新沟村二组的****亩林权(权证号为:天林证字(****)第*******号),现正在评估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支付借款****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元,以及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元,未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绿宸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支付借款****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元,以及从2016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元,未受偿。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