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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国,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697号原告刘振国,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周伟,原告之妻,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路新,该中心主任。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原告刘振国与被告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振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国撤回起诉。诉讼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刘振国负担。审 判 长  郭 冬人民陪审员  郝涌材人民陪审员  赵云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增 辉 来自